父亲过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儿子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遭到继母阻挠,儿子拿出了父亲生前出具的一份自书遗嘱,但遗嘱却并未注明立遗嘱具体时间。日前,旌德法院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认定未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无效遗嘱。
卢某甲、洪某系继母子关系。卢某甲系其父卢某乙(已亡)与前妻的婚生子,且为唯一子女。洪某与卢某乙于1996年4月登记结婚。卢某乙于1996年1月出资购买了单位房改房60%的产权,2000年12月又出资购买了该房屋剩余40%的产权,并于2003年6月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卢某甲名下。卢某乙因患癌症立下自书遗嘱:房地产所有权归属卢某甲继承,洪某有居住终身权等。遗嘱落款处有立遗嘱人卢某乙的签名,但“年月日”均为空缺。2014年2月7日,卢某乙病逝。卢某甲依据遗嘱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时遭到洪某阻挠,卢某甲遂具状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自书遗嘱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庭审中,被告对遗嘱系卢某乙本人书写予以认可,但该份遗嘱上的年月日系空缺未填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该自书遗嘱应认定为无效遗嘱,应按法定继承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故依法判决涉案房屋40%产权归原告卢某甲所有,剩余60%产权归被告洪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