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的陈某育有五个子女,名下有两套房产及大量存款。考虑自己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又害怕过世后儿女为遗产问题发生争执,于是其书写一份遗嘱。但陈某在书写遗嘱时并没有签名及注明年月日,由此引起了该遗嘱是否有效的争议。
律师认为,《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亲笔书写”是自书遗嘱最重要形式特征。自书遗嘱从形式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
第二,自书遗嘱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第三,须由遗嘱人签名。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第四,遗嘱人应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自书遗嘱中注明的时间原则上应为遗嘱制作完毕,遗嘱人签名之日。但遗嘱人并不以签名之日为遗嘱的时间而以其他时间为遗嘱时间的,也未尝不可,不过只能以遗嘱中注明的日期为遗嘱的时间。遗嘱人在注明日期时,应以年、月、日的形式,不能只注明年份或者只注明年份和月份。因遗嘱的设立涉及专业法律知识及制作程序,建议遗嘱人委托专业人员指导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