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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存在的争议
发布时间:2017-06-04 03:04: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73 ℃

  摘要:由于我国长期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如果坚持现行法所定范围之法定继承人,将导致无人继承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无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即成为“绝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我国现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然而,由于我国长期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如果坚持现行法所定范围之法定继承人,将导致无人继承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无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即成为“绝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在此前意见讨论中,有法学专家直指我国《继承法》继承人范围过窄,并建议修改《继承法》。专家建议,将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列为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于将七大姑八大姨列为遗产继承人的提议,蔡煜等接触实务较多的专家并不赞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外甥根本叫不出舅舅的名字,彼此接触很少,让其来继承也难说公平。蔡煜建议,为避免遗产无人继承的问题,可以效仿国外,推行遗嘱遗赠制度。将财产留给特定的人,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也能体现谁付出谁获益的原则。“比如,保姆或者远房亲戚照顾多,就可以获得遗产继承的权利。”

  “国外一般是由律师宣读死者遗嘱,并具体负责执行,我国往往是继承人拿着遗嘱来继承,权利义务不够明确。”有法学专家建议,我国也应借鉴国外,推行“遗嘱执行人”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公证处比律师事务所更稳定,也更适合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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