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孙伯和妻子各自立了一份自书遗嘱,让对方继承自己名下的财产。妻子去世后,其自书遗嘱却不被承认,孙伯继承妻子财产困难重重,最后还要违心地将儿子告上法庭。
“灵感”来自母亲的遗嘱
孙伯说,他和妻子育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虽然和儿子关系较好,但为了稳妥起见,1999年8月10日,他和妻子还是各自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交由对方继承。去年4月8日,妻子病逝。5月的一天,妻子的单位打电话给孙伯,说他妻子名下有一笔一万多元的房屋补贴,要家属前去领取。当孙伯来到妻子单位时,却被告知,按照我国的《继承法》,孙伯及其妻子的父母还有他们的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笔补贴不能由孙伯一人领取。孙伯当即出示了妻子的遗嘱,单位经办人员却说,他们不能鉴别这份自书遗嘱的真伪,必须有“权威机构”在上面盖上公章,他们才能承认。
于是孙伯便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但公证员告诉孙伯,必须提供他和妻子的结婚证、妻子父母的死亡证明,还要两个儿子前来签名表示放弃继承权。这令孙伯哭笑不得,这等于“否定”了这份自书遗嘱,因为即使没有这份自书遗嘱,也可以通过同样的程序办理继承权公证。而且,他和妻子结婚50多年,结婚证已经遗失了。而妻子的父母在乡下去世,也没有死亡证。可谓麻烦多多。
自书遗嘱是一种合法的遗嘱形式,为什么会不被“承认”呢?孙伯感到十分困惑。“其实,我们写自书遗嘱,‘灵感’是来自我母亲。1983年,母亲自书了一份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子留给我一人继承。1984年母亲去世后,我拿着这份遗嘱到公证处,顺利地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我想仿效母亲,谁知现在却不灵了!”孙伯无奈地说。
上法庭才解决问题
苦等几个月后,事情毫无进展。孙伯于是去请教律师,律师说只有法院才能确认这份遗嘱有效。去年十月,孙伯来到法院,欲起诉妻子的单位。想不到立案庭的法官却说不能立案,因为妻子单位并不是他的利益矛盾方,建议他起诉自己的两个儿子。
孙伯极不愿意与儿子“打官司”,这件事只好又放下了。到今年3月,孙伯心中不忿,于是来到格林律师事务所找张旭锋律师。张律师建议他起诉两个儿子,因为必须通过这个程序来确认遗嘱的有效性。孙伯只好同意了,并聘请张律师担任代理律师。今年4月4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为孙伯立案。孙伯向法庭递交了起诉状,请求判令妻子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两个儿子在答辩状里并没有对父亲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任何异议,他们认同母亲那份自书遗嘱是真实有效的。此外,孙伯还向法庭出示了由妻子父母家乡派出所开具的妻子父母的死亡证明、由妻子单位开具的有一笔房屋补贴待领的证明。
5月11日,法院开庭审理。6月4日,孙伯领到判决书。法院认为,孙伯妻子那份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而且两被告并无异议,因此予以采信。法院判决那笔房屋补贴由孙伯一人继承。
凭这一份判决,孙伯终于顺利地领取了妻子名下的那笔房屋补贴。回想一年来的艰难曲折,孙伯感慨地说:“如果早知道如此麻烦,我们就立公证遗嘱了。”
有条件者最好办理公证遗嘱
就孙伯一案,记者采访了广州市某公证处公证员聂先生。聂先生表示,自书遗嘱虽然是合法的遗嘱形式,但其法律效力比不上公证遗嘱。这次孙伯的两个儿子对母亲的自书遗嘱没有异议,所以案件可以很快了结。如果儿子对遗嘱有异议,法院还必须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将会更加麻烦,孙伯的维权成本会很高。相反,如果孙伯妻子立的是公证遗嘱,那她去世后,孙伯作为她财产的惟一继承人,可以凭这份公证遗嘱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不需要牵涉儿子及妻子的父母,简单明了。所以,有条件者最好订立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