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2月22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录音遗嘱的生效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7-07-29 05:2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82 ℃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录像磁带及光磁存储材料记载遗嘱内容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一、录音遗嘱应具备的要件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情况下录音遗嘱才生效。

      二、录音遗嘱易于被伪造、模仿、剪辑、的原因

      第一,《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对在场见证见证的内容、见证的程序没有规定,《继承法意见》亦没有规定。因此,录音遗嘱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见证人的见证作用也难以体现。

      第二,录音设备及磁带质量的好坏、遗嘱人的发音、磁带放置时间的长短,均会影响录音磁带的音质,都会使录音遗嘱在使用时,导致录音遗嘱的内容难以听清或难以辨别,而引起争讼,影响遗嘱的执行。

      因此,律师建议在制作录音遗嘱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避免因要件缺失导致遗嘱的无效。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