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九九三年,我母亲立下遗嘱(经过公证)表示侄子和我们姐妹三人共同继承房产。母亲立下遗嘱后,侄子就一反常态,对祖母不尽赡养义务,使得老人不得温饱。这使母亲很气愤,决定撤销原遗嘱,重新再立遗嘱,意不让侄子继承房产。当时,由于老人的思想有反复,公证处未予办理手续。一九九四年母亲病重,当即请来远房侄子女邱某兄妹两人,用录音机录下她的遗嘱:死后房产给三个女儿,不给孙子。当时母亲神志清醒,立遗嘱时采用问答的方式。现问,母亲用录音机录制的遗嘱是否有效。
关于遗嘱继承,我国法律是予以承认的。但首先必须弄清楚遗嘱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是否体现赡养老幼、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遗嘱不能剥夺或养活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法定继承人所应得的份额。其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应是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第二,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受胁迫和欺骗。如果遗嘱符合这三条原则,说明遗嘱是真实的、合法的。这样的遗嘱就能成立,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立遗嘱的方式有几种:一是书面遗嘱(包括自书、代书两种);二是口头遗嘱;三是录间遗嘱;四是公证遗嘱。不论哪种形式的遗嘱,都必须有可*的证明和符合一定的条件,遗嘱才能成立。
关于你母亲所立遗嘱(录音遗嘱)是否真实、合法的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符合这个条件,即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录音形式的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就应受到法律保护。据所述情况,你母亲曾因你侄子不尽赡养义务,要求重作遗嘱公证。这个事实可由公主机关予以证明。邱某兄妹系你叔伯姐妹,对你母亲的遗产不发生继承关系,也可以说与他们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实后,方能确定。如果能证实你母亲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那么遗嘱就能成立,具有合法性,就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