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郭某自身患多种疾病,自老伴病故后,身体更是每况愈下。2014年3月,郭某与儿子和女儿订立了一协议,协议约定:待郭某百老之后,位于县城的住房及财产归儿子所有,位于乡下的三间住房及财产归女儿所有。后因郭某与儿媳发生矛盾,郭某被女儿接至家中生活。女儿女婿对其极尽照料,但儿子儿媳却甚少过问。2014年10月,郭某卧床不起,弥留之际,郭某表示要将县城的住房转归女儿,而乡下的房子归儿子。外孙女用手机将郭某上述话录音并存储于手机中。当月,郭某病故。后郭某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县城的住房判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4年3月郭某与子女订立的协议,其实质是一份遗嘱,其子女均在协议上签字,视为同意此种财产继承分配方案,该遗嘱应为有效。郭某外孙女用手机所录郭某关于遗产重新分配的陈述,属于录音遗嘱,但该录音的见证人为郭某女儿和外孙女,两人依法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该录音遗嘱无效。继承遗产应当按照郭某2014年3月订立的遗嘱执行。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继承县城住房的诉讼请求。
法律知识拓展:
存在多份遗嘱时,以哪份遗嘱为准?
法律规定,如遗嘱人立有几份遗嘱,而这几份遗嘱内容上相互抵触,可推定最后一份遗嘱是对前面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适用此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须合法有效。
合法有效的遗嘱需具备哪些要件?
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立法本意是为了确保录音遗嘱的真实性。同时《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上述事件当中,郭某女儿和外孙女不具有见证人资格。因此,该录音遗嘱因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