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陈老太有一儿一女,儿子常年在国外生活,很少回国看望父母,陈老太的老伴去世,女儿一直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并承担了母亲的主要赡养义务,陈老太去世前曾找律师留下一份代书遗嘱,遗嘱里写明将房屋留给女儿。母亲去世后,女儿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遭到大哥的反对与阻挠,其大哥称:母亲患病期间意识不清醒,遗嘱内容不真实,另外,遗嘱未经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该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知识分析:
公证并非代书遗嘱生效的条件。
代书遗嘱的生效要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上述事件中,陈老太在死前所立的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均为职业律师,其形式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并在立遗嘱前二日,被继承人经医疗机构诊断精神意识清楚,故能够认定该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遗嘱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