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2012年以前,我祖父母的生活一直由伯父照顾。二老在2010年底亲自写下遗嘱,将属于他们的三居室楼房交由伯父继承,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但 2012年后,伯父随女儿到外地生活。父亲照顾着祖父母的生活至今。今年年初,祖父母又重新写下一份遗嘱,表明那套三居室楼房由我父亲继承,并特意注明以前的公证遗嘱作废。请问,这样立遗嘱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的祖父母所立的第一份公证遗嘱有效,第二份自书遗嘱无效。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你的祖父母立的两份遗嘱中,虽然第二份自书遗嘱说明第一份公证遗嘱作废,但这是不合法的,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如果你的祖父母想以第二份遗嘱内容为准,则需再做一次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