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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
发布时间:2017-05-12 05:12: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4 ℃

  最近,家住塘沽地区的胡某两兄弟因为母亲的两份遗嘱闹得不可开交。小胡的妈妈多年前卖掉了一套房子,之后卖房子的30余万元她一直存在银行。两年前,胡妈妈因为老伴过世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自己去世后将其20万元存款留给大胡继承,其余10万元以及家中所有物品均由小胡继承。

  然而去年胡妈妈突然改变了想法,重新手写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30万元存款均归小胡继承。前不久,胡妈妈去世了,在清理遗产时大胡和小胡各执一份遗嘱。小胡想问,这两份母亲留下的遗嘱到底哪份算数?

  【以案说法】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自书遗嘱是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视为自书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规定,胡妈妈先前所立的遗嘱是经过公证的,因此其后来立的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继承法》还规定,公民可以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合法财产,从形式上看,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大,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对于本案来说,当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

  遗嘱所涉及的范围必须是个人的合法财产,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一些老人在设立遗嘱时把夫妻双方的财产都包括在遗嘱范围内,这种做法是存在法律瑕疵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出个人合法财产的遗嘱,超出部分应当被认为无效。

  应当注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法定形式。法律要求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应当重新设立书面遗嘱或录音遗嘱。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因缺乏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因此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重视各类遗嘱的法定形式,从而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上述案例中小胡和哥哥大胡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断到底哪份遗嘱最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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