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赵女士:母亲在去世前留下遗嘱,表示名下的三处房产中两处由我继承,一处由被收养的弟弟继承。但是,弟弟以遗嘱未经过任何人见证或有关部门公证,不具有效力。请问,母亲的遗嘱是否有效?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遗嘱继承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赵女士母亲的遗嘱符合上述规定的,则遗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