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遗嘱公证要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2、遗嘱草稿;
3、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产权证明。
申办遗嘱公证首先要填写公证申请表,遗嘱人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由公证人员代写,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按手印。
二、公证处出具遗嘱公证书的条件:
1、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三、办理过程: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了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遗嘱人是年老体弱者、危重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证人员在与其谈话时,要录音或录像。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公证人员对遗嘱草稿进行审查后打印,遗嘱人核对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请 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或盖章。上述情形,公证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盖章的, 公证人员还要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