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丈夫去世后,梁老太含辛茹苦地把3个子女拉扯大,目前3名子女均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梁老太用自己辛勤劳动所得的积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居住。近年来,梁老太的身体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邹女士照料,3名子女很少回本市,也没把她接到身边照顾。
去年,梁老太因病住院,病情日趋严重,自感时日无多的她为了报答邹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遂决定立下遗嘱,将房屋遗赠给邹女士,并请公证处办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梁老太去世前几天,她的3名子女从外地赶来,一起说服母亲在病榻上写下将该房屋给他们三人继承的遗嘱。那么,梁老太去世后,她的房屋应由谁来继承?
解答: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案中,梁老太前后立有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前一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不得撤销公证遗嘱,因此梁老太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邹女士受遗赠,而不能由其3名子女根据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