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身体不好,想在生前通过立遗嘱的方式交代身后房产的处置,没想到托人一打听,要想让房子顺利过户,手书、代书、录音等遗嘱形式都不好用,只能花钱办公证。
这笔公证费对于一些人来说,还不算小数,简单地说可以用“少则400元,多则数千”来概括。正在帮助这位老人咨询房产继承与赠予的康月,昨日向记者讲述了此事。
康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后认为,沈阳市房产部门的这一执行方式,有“强制公证”之嫌,“事实上剥夺了《继承法》手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合法遗嘱方式在处置房产方面的效力。 ” 康月表示,对于房产继承、赠予需要公证才能办理过户一事,她将向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反映,“请其责令房产部门停止执行涉嫌抵触法律的‘强制公证’行为。 ”
公证处:公证费少则400元
记者以普通市民身份向沈阳市第一公证处咨询,并就涉及房产继承的遗嘱公证费、房产赠予公证费等得到了收费标准。
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称,为老人做一份遗嘱公证费用400元,“加上录音材料一共500元”。
老人在世时想把房子过户,可以选择交易或赠予形式,“但赠予也需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该工作人员说。
赠予房产的公证费用,按照房屋的面积收取,这方面的收费标准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每平方米40元”,也就说,如果要通过赠予方式为一套100平方米房屋更名,公证费将要缴纳4000元。
律师观点:与多部法律相抵触
沈阳市房产部门要求房产继承、赠予提供公证,其依据是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出台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有关房产事项的各类公证文书,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有关房产的法律行为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有效证明。
不过,多位律师都曾表示,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这份《通知》,事实上与包括《继承法》、《公证法》、《物权法》等在内的多部法律相抵触。
其中,规范公证行为的《公证法》也明确了“公证自愿”原则。如果某种法律行为不属于法定公证事项,当事人没有义务申请公证。
“对继承、遗赠的证明方式是当事人可选择的私权之一,并不一定要公证机构介入。”昨晚6时许,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这样说。
分析:房产局为何只认公证
房产部门为何在涉及房产继承、赠予时只认“公证”?对此,不愿透露姓名的房产系统内部人士坦言,伴随着房价上涨,现实生活中曾出现伪造遗嘱、冒名顶替等现象,房产管理部门受自身的技术条件所限,难以单凭一纸遗嘱、一份录音就判断其真假,所以才将继承公证作为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措施。“比如说,一个老人去世了,他的一个孩子自称是独生子女,带着所谓的老人自书遗嘱要求办理房产继承过户。这个时候如果我们不要求公证就给办了过户,但随后又冒出一个人,说是私生子,也有手书遗嘱,这就会有纠纷……”
不过,律师认为,要求公证虽然可以减轻房产部门审查产权变化的责任,也可以使公证机构得到固定的业务来源和收入,但却加重了需要办理物权登记的老百姓的负担,“相当于审查的‘成本’全部由老百姓承担了,这于情于理说不太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