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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6-02 11:02: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94 ℃

继承是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关于继承开始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补充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一)继承有以下法律特征:

  (1)继承将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即通过继承,继承人将依法取得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所有权。

  (2)继承通常以人身关系为基础。即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婚姻、血缘、血亲关系。

  (3)继承要以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被继承人未死亡的,不能开始继承;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4)继承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继承是有继承人提起实施。继承人是指按照遗嘱的指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

  2.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另一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房产继承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房产继承公证通常可分为三类公证:即法定继承公证、遗嘱继承公证以及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相结合的公证。实践中,法定继承公证占了房产继承公证的大部分。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都由法律作出规定。在办理房产法定继承公证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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