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男子去世 恋人继承房产过户必须公证?
发布时间:2017-06-05 11:0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14 ℃

  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继承房产需要过户,即便各种手续齐全,但到房管局办理的时候,房管局通常会提出,得先去公证处办理公证。这样的做法普遍存在,要办过户的当事人或许也没更多考虑,就到公证处缴纳了一笔“公证费”。

  然而,你可能不知道,这个已沿袭许多年的做法,其依据是一份23前的通知———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下发《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按该“联合通知”的要求,不管是法定的还是遗嘱继承房产,还是赠与、遗赠房产,只要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都需要提前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而15日,媒体了解到一个重要信息:这一份联合通知,被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公报案例完全否定。最高法院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在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中,南京一位市民因为这事选择打官司,并且告赢了房管局。

  我们身边,还不断发生着不少强制公证,这些做法是否合法?不公证是否就没有法律效力?……今起,成都商报将推出系列报道予以关注。

  遗产留给恋人,办理过户遇障碍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公告了一起南京市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法律界、公证行业及社会上引起很大关注。有律师称,这一公报案例否定执行了23年的继承房产、赠与、遗赠房产过户需要办理公证才能过户的做法,影响极大。

  南京市某某区双龙大道833号某某花园A组团23-201室房屋所有权人为曹XX。2011年5月23日,曹XX亲笔书写遗嘱,将该房产及一间储藏室(8平方米)以及曹XX名下所有存款金、曹XX住房中的全部用品无条件赠给一个名叫陈某某的女士。2011年6月22日,曹XX去世。

  之后不久,受赠人陈某某准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被拒绝。当陈某某再次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南京市某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某某区住建局)以“遗嘱未经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答复不予办理遗产转移登记。

  为此,陈某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某某区住建局拒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违法。“这个诉讼实在属于无奈之举。”陈某某的代理律师李功成接受成都商报媒体采访时称,陈某某与立遗嘱人曹XX属于恋爱关系,由于曹生前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于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留给了恋人陈某某。

  “在第一次被拒绝过户登记后,陈某某也去申请了公证,由于找不到曹的法定继承人,遗嘱公证办不了。”李功成律师说,无奈之下,陈某某只能选择行政诉讼,起诉某某区住建局不作为,要求其办理过户登记。

  办案法院:“联合通知”不能作为依据

  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了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联合通知”的效力问题上。某某区住建局之所以拒绝为陈某某办理登记,其依据正是这份“联合通知”的第三条规定:要求受赠人必须持“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合同公证书”及相关手续,才能为其办理过户登记。

  经过审理,某某区法院认为,这份“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据此,法院判决某某区住建局限期为陈某某办理过户登记。

  此案进入二审后,由于住建部门撤回上诉,一审结果就此生效。

  “判决生效后,某某区住建局很快就办理了过户。”李功成律师介绍,案件持续了两年多,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多次协调,希望住建部门能主动把过户登记给办了,但住建部门一直不办理,法院最终下达判决书,认定住建部门要求公证依据的“联合通知”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成为必须公证的依据。律师说,陈某某案件的胜诉,引起了南京当地的广泛关注。

  最高法院:“联合通知”与法律相抵触

  南京陈某某诉某某区住建局一案的办案法院向成都商报媒体提供了案件的承办法官、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朱X对于此案的一些思考和感受的书面材料。

  办案法院法官:

  “联合通知”人为增加负担

  朱X法官指出,“联合通知”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物权法》《继承法》及《房屋登记办法》,不应将“联合通知”规定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作为继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更何况行政行为的实施还应合乎合理性要求,‘联合通知’将遗嘱公证作为继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在人为增加相对人负担的同时,不适当地减轻了房地产管理机关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的审慎审查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有悖合理性原则。”朱X表示。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公告了南京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并引发关注。最高法院以“裁判摘要”的形式阐明如下: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南京住建局:

  公告无异议就可办理过户

  “据我了解,今年年初,南京市住建部门有新的精神,对类似陈某某案件的情况,不再要求必须公证。只要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继承房产的手续齐全且真实合法,经过公告无异议后,则可以直接办理过户登记。”李功成称。

  但这一说法没有得到住建部门的正面印证,不过,媒体通过服务电话,咨询了南京市住建局和某某区住建局房屋登记部门,均表示如果手续齐全,公告无异议后,可以办理相关房产登记。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