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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公证误区解析
发布时间:2017-06-09 12:0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82 ℃

  吴先生结婚多年。年前因为法定继承取得其父亲生前遗留下来的一套房屋,并通过房屋登记部门取得了新的房屋产权证,产证上只有吴先生一个人的名字。现在吴先生打算出售该套房屋,但吴太太不同意,认为该房产她也有份。吴先生不明白,自己父亲的房产为啥老婆也有份?

  【解析】

  法定继承房屋——夫妻共同拥有产权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有遗嘱将该处房屋死后留给吴先生一人,所以该处因法定继承所得的房屋是吴先生夫妻共同财产。吴先生一旦打算出售该套房屋,必须征得配偶同意。反之,倘若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将该处房屋死后留给吴先生一人,并经遗嘱继承公证完毕取得新的房屋产权证,尽管产证上仍是吴先生一个人名字,但该处房屋是吴先生一人的财产,吴先生妻子没有所有权。

  误区四>>>

  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有丈夫一人名字,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林卿与王玲是夫妻,双方有一个20岁的儿子,林卿的父母尚健在。林卿夫妇于2003年购入一套二手房,产权证上只有林卿一人名字。今年年初,林卿突发脑溢血死亡,但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林卿的父母认为房产证上只有儿子一人的名字,所以理所当然房产应属儿子的个人财产。而王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他们为此就林卿名下的遗产如何进行继承权公证前来咨询。

  【解析】

  婚后所购房产——夫妻共有

  本案中,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有任何形式的遗嘱,所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权公证。

  由于上述房产是林卿与王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入,双方之间又没有对该处房产的夫妻财产约定,根据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即使权利人登记在林卿一人名下,仍认定为该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处房产中二分之一是被继承人林卿名下的财产。根据规定,上述林卿名下的财产应当由林卿的妻子、儿子、林卿的父母来继承。

  误区五>>>

  父亲死亡,未出世的胎儿与财产继承无关

  黄先生婚前就拥有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去年年中,黄先生在外地突遭车祸死亡,生前没有留有遗嘱,黄先生妻子正怀有胎儿。在进行继承权公证时,黄先生妻子坚持要为肚里的孩子争取份额,而黄先生的父母认为未出世的胎儿与财产继承无关。

  【解析】

  先预留份额——视胎儿情况继承

  黄先生的遗产原则上应当分为4份,即黄先生妻子、黄先生的父、母各一份,预留一份给胎儿。由于应留份制度是以推定胎儿活体出生为前提的。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导致不同的权利分配形态:1、胎儿为活体,则该应留份属于该婴儿,由黄先生妻子监护保管;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份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即以黄先生为被继承人,以黄先生妻子、黄先生父、母为继承人,再分配这一原预留份;3、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是立即又死去的,则该预留份已经转化为该婴儿的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此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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