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再婚使孩子成为继子继女的;因为不能生育或希望多有小孩等原因而收养小孩的。那么继子女和养子女与父母,各自相互之间是否和亲生子女与父母,相互之间的继承权是一样的呢?如果不一样又有哪些不同呢?
1)根据《继承法意见》第19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依法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2条的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3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4条的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由此可见,养子女与继子女与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关系与亲生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关系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