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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要求妻子不能再嫁才可获得保险赔偿
发布时间:2016-02-28 06:28:1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37 ℃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是形容很多夫妻只能一起享福,却并不能共患难。可是,很多时候,在人死后,才能够看清对方的真实想法。就算是一起生活了一辈子,也可能因为一份遗嘱,让过了一辈子的人觉得心寒。

老人遗嘱要求妻子不能再嫁才可获得保险赔偿

近日,为了一份养老保险,吴太太把自己的侄子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老人的侄子兑现一直为她购买养老保险的要求。

原来,年近五旬的吴太太,是死者陈老汉的第二任妻子,在数年前,陈老汉因病离世,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但是因为陈老汉和两任妻子都没有孩子,所以在立遗嘱的时候,就决定死后把房产留给自己的侄子。

 

遗嘱:不再嫁才可获取保险

老人在遗嘱中嘱咐家人照顾善待妻子,还说:“如果她愿意在陈家过完下辈子,家人要善待她,给她买养老保险来保障生活。”然而,这份遗嘱的前提是,吴太太不能再嫁人。

这份遗嘱中说的也很明白,房产归了陈老汉的侄子陈某,而其妻子吴某若是愿意也可以在陈家过完下辈子,房屋也任她住到终老。而后来陈老汉去世后,吴太太也一直居住在海沧区的这一套安置房内。

吴太太希望陈老汉的侄子为自己购买保险,可陈老汉的侄子却答辩说,给吴太太买保险,是要建立在吴太太“在陈家过完下半辈子”的前提下才可以。但是,现在并不知道吴太太还愿不愿意再婚嫁人,所以这份养老保险,是不能买给吴太太的。

吴太太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她缴交自老汉去世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养老保险费45000元。

然而,海沧法院很快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吴太太的诉讼请求。

法院之所以驳回诉求,是因为从《遗赠》内容看,陈老汉已经将安置房产权赠与侄儿陈某享有,但并未以陈某对吴太太尽到抚养义务为前提。而且,即使将陈老汉要求为原告买养老保障金视为附加条件,鉴于“要在陈家过下半辈子”的表述,该条件也无法履行。

沪律网律师温馨提示: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方式。真实合法有效的遗嘱,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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