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遗嘱是指那些符合《继承法》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凡违反《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均属于无效,部分违反,部分无效。一份有效的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要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同时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遗嘱也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有效遗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实质性要件: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为不具备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之所以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正式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到不法侵害。为此,“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二、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继承法》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正是处分自己生前的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如果是在被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压迫下所立遗嘱,或遗嘱被人篡改、伪造,均是他人的意思表示,他人是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遗产的,只有遗产的所有人才能处分属于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因此,遗嘱一定要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这也是体现法律对公民个人所有财产的保护。
三、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其自己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只能是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都是无效的。法律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其个人合法的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遗嘱均是无效的。
四、遗嘱中不得剥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因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就没有了生活来源,或者虽然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如果剥夺了其继承权,将可能造成其生存的危机。因此,法律规定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是无效的。
五、遗嘱中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需要保留胎儿所应当继承的份额。这是因为一旦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要承担的抚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却是可能需要抚育的,因此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与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除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数额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