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的子女在我国以前被俗称为“私生子”,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至此不仅在婚姻法中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而且在继承法中也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的几种情况:未婚男女或已婚的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之后所生的子女。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问题上与婚生子女完全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不会因为其出生问题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继承财产时对非婚生子女不能不分或者少分。同样,在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继承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时,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完全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