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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共有几个特征?
发布时间:2015-09-06 08:06:38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2,047 ℃

1、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就不能订立遗嘱。
3、订立遗嘱的行为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由立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亲自在代书的遗嘱上签名。
4、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订立遗嘱。
        口头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一种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出的一种处分,在立遗嘱人死亡前,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进行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立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立遗嘱人没有事实上死亡,在具备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立遗嘱人死亡后,其所订立的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短期内立遗嘱人又重新出现的,相应的财产应当退还给立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受益人应当在其受益的范围内对立遗嘱人的基本生活提供帮助,但承担法定义务的人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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