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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女诉亲生子女要求继承房产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6-10-28 06:28:02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666 ℃

    房产继承作为遗产继承的主要方式之一,发生纠纷的概率非常高。小木就遇到了房产继承的纠纷,而特殊的是她是以继女的身份与继父的亲生子女对簿公堂。

继女诉亲生子女要求继承房产获法院支持

    小木的母亲在丧偶之后认识了小木的继父,而小木的继父也是一位刚刚丧偶的老人,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决定重组家庭,当时小木刚刚四岁,以后的十几年一直随自己的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而小木的继父在再婚之前便有五个成年子女,但一直没有与其生活在一起。
    随着继父年龄的升高,身体越来越差,这期间母亲和小木一直对其进行照顾,而五个亲生子女却从未过问。老人心灰意冷决定将自己名下房产部分留给小木的母亲,并特意进行了房产公证。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小木十分悲痛,但是继父的五个子女却将小木赶出家门,完全不让其继承房产。无奈之下,小木只能将五人告上法庭,并提交了房产公证的证据。
    沪律网上海房产继承律师提示大家,继子女能否进行遗产继承,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有扶养关系。有扶养关系则有继承权。如果继子女认为自己的继承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一定要证据充分。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在法律上的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经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本案的重点在于,小木继父已经将部分房产给予母亲,而继父的五个亲生子女能否继承小木母亲的房产。显然,当时五个子女均已成年,并未和小木养父生活在一起,所以和小木母亲不构成扶养关系,因此不能继承小木母亲的房产。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木的诉讼要求,小木母亲遗产由小木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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