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作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对个人权利的一种处分方式,是一种取决于个人意志的无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
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1款前项规定 :“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这一规定表明,放弃继承只能以明示的方式,并且要在遗产分割之前作出。在遗产分割之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在遗产分割之后作出放弃的,则不是放弃继承权而是放弃应得的遗产的所有权了。
放弃继承权实际上是对继承地位和继承份额的放弃。放弃了继承权,自不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负担清偿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义务。比如,负有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即使放弃了继承权,对被继承人生前因生活、就医所形成的债务,仍应在自己的义务范围内负担必要的偿还责任。又如,继承人不得以放弃对已故配偶的遗产的继承权为由,规避对双方子女的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指出:“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的审判实践,都认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应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无论在遗产处理前的什么时候宣布放弃继承,都有溯及到继承开始时的效力。继承人已经放弃了继承权,是否允许翻悔,我国司法实践中,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继承法》“意见”,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