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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中两个问题的商榷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94 ℃

  看了“华东政法学报”创刊号刊载的吴建斗等同志,关于我国稚承阴题中法定稚承人范困和顺序的研究”一文,我有些不同的意兑,特提出与大家研究。首先,关于祖父母是否应当列入法定茅渗承人范困的尚题,在吴建斗等同志的文章中是不主张列入法定稚承人范圈的,至于为什么祖父母不应列入法关辞迷承人的范圃?他们的理由是:“因为既然孙子女对姐父母的遗产没有推承权,当然,祖父母就同样不能对孙子女的遣产享有淮承权。”(晃吴建斗原文)当然,这是一种主强,一种解决简题的方案,而且参照苏俄民法典的立法耙睑,也是没有把祖父母列入法定批承人的范圈的。但是,由于将来舒出的法律规范,是满整中国公民死亡后的财产关系,因此,在提出立法根据时,必福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否则,所草拟出来的条文将必然是脱离群众的,也是行不通的。

  过去,在研贫瞬途承简题时,有人曹豁为,推承两字本身是包括着自下而上的面义,因此应当是下‘代承接上一代的遗产,一也郎是由卑亲属承接尊亲属的遗产,祖父母是尊亲属,故不宜进行继承。但是我个人豁为,这种理由是不能令人同意的。因为在法定推承人的范圈之中,还有父母、配偶和兄弟姊妹等,而这些人都不是被推承人的卑亲属。尊亲属、姻亲属和旁系血亲属都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圃,故批承两字的面义在我f滩承法中的解释是不限于卑亲属的接受琢亲属的遗产的,也郎同时包括尊亲属及其他亲属的接受被推承人的遣产的。旧中国的某些法学家曹把以上两种情况分开,把下一一代接受上一代的遣产才阱糙承,而其他接受遣产的人呼做遗产的承受。我个人甜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是没有区分的必要的。

  孙于女没有列入法定稚承人的范圈,这是事实,但是我们不能忘能,当被糙承人的子女先于被推承人死亡时,孙子女是可以代位摧承的。当然,这种代位麟承,井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产生,而且每个代位摧承人所得的份额也不是一个固定的比例,仅能是已死亡的父或母的摧承分额的若干分之扮,郎有一个代位稚承人时,是其已死亡的父或母的麟承分额的全部,数个代位麟承人时,是平均分配其已死亡的父或母的裕承分额。因而,每个代位斧渗承人由代位浮睦承中所分得的遣产,不一定与其他法定稚承人所分得的遣产是相等的。但是,不管怎样,孙子女除了撰成寄养人的条件可以从他祖父母的遣产中分得遣产以外(事实上在那时候井不是以孙子女的身分进行推承,而是以寄养人的身分进行麟承),还可能以代位麟承的方式来釉承祖父母的遗产的。可是,在相反的情况下,皿父母却毫无麟承的权利,这在人情上是难以靛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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