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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碑落款人裁定法定继承人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92 ℃

  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吴生、高霞夫妇生前的房产判给养子吴鸿,同时,吴鸿需支付给妹妹、养父母的养女2万元补偿费。经历了两场官司,这场遗产纷争终于尘埃落定。

  孤寡老人认养一双儿女

  据了解,哈市松北区吴生、高霞夫妇无儿无女,1956年10月,高霞的妹妹将出生两个月的儿子高某(后改名吴鸿)过继给吴生夫妇,吴生为高某取名为吴鸿。多年来,吴鸿与吴生夫妇以父子、母子相称,当时他们没有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1967年9月,吴生因病去世,吴鸿与养母相依为命。1976年,吴鸿因工作需要,从高霞的户口迁出,离开养母单独生活。1979年,高霞感到生活孤独无人陪伴,她与弟弟高某商量后,将高某11岁的女儿高美过继给高霞,高霞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松浦派出所提出申请,将高美的户口迁入高霞的户口中,高霞也没有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高美仍然称高霞为“姑妈”。

  几年后,吴鸿转到山东工作,他经常回哈看望养母,为养母邮寄生活费。2000年在房改中,高霞居住的建筑面积为26.83平方米的房屋改为私有房,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两份证明的所有人均登记为“高霞”。

  养母过世,房产成为众矢之的

  2001年,高霞去世了,临终前并未留任何遗嘱。远在山东工作的吴鸿因工作繁忙没能及时赶回,高美以女儿的身份为高霞操办着后事。

  当吴鸿回哈、与高美谈到养母的房产时,高美认为,这处房产应由她继承。吴鸿是其生母寄养于吴生夫妇处,与高霞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而且吴鸿参加工作后,也没有对高霞尽到赡养义务,所以吴鸿无权继承高霞的房产。而她与高霞长期生活,形成了收养关系,作为高霞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应当继承高霞的房产。吴鸿坚决反对,他认为,他是房产的唯一继承人。

  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鸿自出生后就与吴生夫妇以养父母子关系共同生活,虽然他们没有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但这种收养关系已获得亲友、公众的认同,法院认为合法有效。高美原来是高霞的侄女,在吴鸿独立生活后,高美被高霞收养,虽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也没有与高霞以母女相称,但是她与高霞共同生活,收养关系得到居住地基层组织的证明。在高霞去世后,高美以女儿身份为高霞操办葬礼,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她们的身份关系已得到亲友的认可,法院认为收养关系合法有效。所以,法院对两人要求单独继承房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吴鸿与高美都有继承权,建筑面积为26.83平方米的房产,两人可分别继承13.4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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