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表叔有三间私房,他孤身一人生活,没有经济收入,有个儿子但与他断绝关系多年,已分家另过。这些年,我常给表叔提供经济帮助,甚至垫付医疗费。去年年底,表叔立了一份遗嘱。写明在他百年之后,房子归我所有,并请了中间人作证。今年年初,表叔腾出两间房子让我居住使用,他儿子知道情况后,3月份来找我,说他是合法继承人,我无权继承该房,限令我在三个月内搬离,否则一切损失由我负责。请问,我是否有权继承房产,该采取什么办法?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这些规定,你不是《继承法》中所指的法定继承人,不具备遗嘱继承的资格条件。
但该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又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你表叔所立遗嘱,名为“遗嘱”,实为“遗赠”。如果合同中附有养老送终等内容则属于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和遗赠,遗嘱和遗赠的效力又优于法定继承。三者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发生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遗赠是赠予关系的一种,赠予不受血缘关系、继承顺序等限制,一般在标的物交付后成立。本案中,你可以请你表叔重新签一份赠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赠予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予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予人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已将产权赠书交给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予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予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你应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予公证书和本人的接受赠予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予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另外,对于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只要你在形式上稍作变通,你拥有该房产就合理且合法了,你表叔的儿子无权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