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魏XX透露,北京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今年将完成市区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的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设置目前已有初步方案,还有待市委市政府最后审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未强制要求办理公证,本次两会上,来自各个界别的12位市政协委员提交联名提案,呼吁废除要求当事人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的规定。
没有事到临头,很多人都不知道继承遗产、特别是不动产,还需要进行公证。等真需要公证的时候,又发现准备材料很难很费神。
呼吁废除遗产继承权公证的委员们列举了遗产公证的“三宗罪”:手续繁琐,有时要提供超出普通老百姓能力范围的文件,花费时间太多,甚至无法办理公证;人为制造了一些纠纷;继承人承担高额公证费用不合理—缴纳费用相当于遗产的2%,如果涉及到不动产,将是笔巨大的支出。
当然,这些都还是表面上的缺陷。问题真正的实质是,强制进行遗产继承权的公证,没有法律条文上的依据。必须执行这一手续的依据,是司法部、建设部在1991年发出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依靠一纸通知,就将一个制度无条件推行了20余年,显然和依法治国的原则有所背离。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也曾指出,“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也就是说,不管当年发出通知的背景如何、目的是什么,但现在它已经和许多法律法规相抵触,已经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不认为它有法律效应。
也许,发出这种通知的初衷,还在于维持遗产继承的“公正性”,希望以此避免在遗产分配上的不公平。但应该看到,遗产分配是否公平,每个当事人都会有各自的看法,用行政手段去干涉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本身就有越俎代庖之嫌。
20余年过去,房地产的价格涨了十几倍,公民的财富增加很多,以这种方法来收取高额费用,已经不合时宜、有悖于法治精神,那么它还有什么理由继续存在呢?
所以说,继承权公证这一“程序”,在依法治国的大气候下,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即将实施的时候,应该立即着手废止。这样做不仅方便群众,减轻负担,还可以为今后人大立法征收相关的税费如不动产税、遗产税,进行税费改革创造条件。也就是说,废止这一做法,已经是大势所趋。
这里还需要说明一点。许多行政部门已经习惯于靠“通知”之类的方式,来制定规范个人、企业行为的规则。这样的做法,在以前也许行得通,但今后要慎之又慎,因为人们的行为,只应该受法律法规的制约。行政部门权力太大,则容易背离法律,加重人们的负担。
同理,对于以前发出的“通知”,也应该有一个梳理制度,每隔一定的年限,应该重新审查、规整,有用的可以保留,过时的要及时废止。当然,决定权依旧该在人大,这是宪法赋予的不可替代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