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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定好后,新妻子会不会没地方住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2 ℃

  因为遗嘱是生前对财产作出安排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并不影响生前对于该财产的处分。

  公证员接待了这样一位老人。在了解到该名老人丧偶多年,膝下只有一名已经成年的孩子时,公证员询问老人是否有公证的必要。因为,只有一名孩子不会存在遗产纠纷的问题,公证遗嘱也略显多余。

  老人回答道,他打算近日与照顾自己的保姆结婚,而保姆在前次婚姻中育有一名未成年孩子。婚后新的妻子和新的继子都将有可能成为老人遗产的继承人。为了防止继子和新妻子会因为遗产而与自己的大儿子发生冲突,老人因此决定在婚前先进行公证遗嘱,对自己的财产和名下的房子进行预先处置。

  《继承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公证员坦言,随着生前立下遗嘱的概念深入人心,做好人生最后一项约定,渐渐成为人们安排后事中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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