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父亲老张与母亲李某的独子。2002年3月,张某和妻子刘某的房屋拆迁,两人以老张、李某和女儿小张作为家庭成员一起申请安置,获得两套安置房,均登记在张某名下。后张某与刘某离婚,明确其中一套安置房归女儿小张所有,但该套房屋自拆迁安置后一直由老张、李某居住使用。2011年6月,小张以其国外留学花费大、需出售该房屋以筹集学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祖父母老张、李某搬出讼争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李某对讼争房屋享有居住权,驳回孙女小张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讼争房屋为张某、刘某、老张、李某、小张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拆迁取得,其中有老张、李某的拆迁利益。虽房屋权属登记于其子张某名下,但老张、李某自房屋安置后一直居住在讼争房屋之内,应视为老张、李某在放弃所有权登记时已在讼争房屋上设定居住权。同时,在祖父母并没有其他自有住房情况下,小张之诉请亦不符合善良风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