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吴离婚后,女儿小吴随其母亲生活。2003年,老吴与黄某再婚。次年,老吴基于再婚前个人所有房屋拆迁获两套安置房,老吴和黄某就共同生活在其中一套安置房中。后来,老吴办理遗嘱公证,明确两套拆迁安置房全部由女儿小吴个人继承。2011年老吴去世后,黄某继续单身居住在该房屋。小吴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迁出该房屋。法院认为,应保障黄某的基本权利,驳回小吴的诉讼请求。
【点评】 黄某虽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该套房屋是其丈夫动迁安置所得,其对丈夫老吴尽到了夫妻间的扶养、照顾义务,已获得该房屋的居住权,不因小吴父亲的过世而不存在。同时,黄某与小吴之间虽未形成扶养关系,但在习俗上仍为小吴继母,故小吴要求继母黄某迁让出房屋的主张也有悖公序良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