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赵新旺与妻张梅珍于2002年5月10日诉讼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离婚协议。儿子赵全民随赵新旺生活,张梅珍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400元,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20万元归张梅珍所有,价值50万元的房产归赵新旺所有,40万元的股票,其中25万元归张梅珍、15万元归赵新旺。
2002年5月12日赵新旺不幸因车祸身亡,获医疗费、丧葬费、儿子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共计5万2千元。
办完赵新旺丧事后,赵新旺的父亲赵成与母亲刘庆丽与张梅珍就赵新旺的遗产50万元的房产、15万元有股票、5万2千元的赔偿费的继承权问题发生纠纷,经调解无效,2002年6月15日张梅珍将赵成、刘庆丽告上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继承权。
审理:
原告张梅珍在诉讼中称,其与丈夫确实在2002年5月10日诉讼离婚,后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离婚协议,但在赵新旺死亡时调解离婚协议没有送达,调解离婚协议还未生效,我们还是合法夫妻,我有权继承丈夫赵新旺的遗产。
赵成、刘庆丽辩称,张梅珍与赵新旺在法院的调解下已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夫妻关系已合法解除,双方已无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梅珍无权继承赵新旺的遗产。
判决:
一、张梅珍与赵新旺仍是合法夫妻;
二、张梅珍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三、死亡补偿费不是遗产,不属遗产继承范围。
评析:
一、张梅珍与赵新旺仍是合法夫妻。
张梅珍与赵新旺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夫妻,是本案诉争的关键,张梅珍出示了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证明其是经法定程序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二人虽然在2002年5月10日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对子女的抚养及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达成调解离婚协议,调解离婚协议的法定程序已进行完毕,但离婚调解协议是否生效是合法夫妻关系是否解除的关键。离婚调解协议生效,即意味着赵新旺与张梅珍解除了夫妻关系;没有生效,则意味着赵新旺与张梅珍虽然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但仍然还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解除。
离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产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很显然,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赵新旺与张梅珍的离婚调解协议在送达签收之前赵新旺已死亡,赵新旺的死亡意味着离婚调解协议已无人签收,即离婚调解协议已失去了产生法律效力的唯一条件,不能生效。因此,赵新旺与张梅珍的合法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张梅珍仍然是赵新旺的合法妻子,赵新旺的死亡致与张梅珍之间的夫妻关系的自然解除,并不影响张梅珍应享有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