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患骨癌留下股票遗产约150万元
母亲称投资给儿子收益应达12万多元
再婚妻子称婚前曾与丈夫合伙炒股
女儿称父亲生前曾承诺给5万婚嫁金
不久前,上海读者张某告诉周晓他代理的案子历经两年终于有了结果。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曾遇到无法配股的问题,经周晓与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的帮助,顺利完成配股,避免了不少损失。对此,张某特地表示感谢。
——编者
案情梗概:
张X因患骨癌于1999年12月病逝,留下遗产(18种股票市值约140万元,资金余额近4万元,债权约6万元)共约150万元。原告张Z、徐B系被继承人张X的父母,原告张H系张X的女儿,被告W是张X的妻子。原、被告就法定继承产生纠纷提起诉讼,
2000年1月上海市一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张X与被告W再婚之前,原告徐B投资给张X资金5000元,故原告徐B要求分得在张X名下股票中所属自己的收益金121407元。被告W
投资后的股票收益金为259016元。张X生前曾承诺给原告张H婚嫁金5万元。W支出丧事费用3
万元。扣除上述钱款外,余款1093592元由三原告及被告均等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