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和葛女士夫妇各自立下遗嘱处理共有房屋,赵先生表明自己的份额由侄子小赵继承,葛女士则表明自己的份额由侄子小葛继承。赵先生故世后,小葛从葛女士手中买下该房屋,并过户到自己名下。小赵认为小葛侵犯了他的权利,经交涉无果,一纸诉状将小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小葛与葛女士之间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并按照公证遗嘱分割该房屋。6月1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赵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和葛女士夫妇俩在闵行区梅陇镇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葛女士名下。进入晚年,夫妇俩膝下仍无子女,赵先生的侄子小赵和葛女士的侄子小葛共同照顾夫妇二人的生活。2002年2月21日,小赵和小葛陪赵先生夫妇去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赵先生立遗嘱将该共有房屋中属于他的产权份额在他故世后由小赵继承,葛女士则立遗嘱将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在她故世后由小葛继承。后来,赵先生病故。小赵、小葛和葛女士协议约定“赵先生、葛女士产权证复印壹份给小赵带回家。葛女士百年后,产权证由双方侄子共同处理,已公证,各壹半”。
2003年11月3日,小葛从葛女士手中以15万元买下梅陇的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没多久,葛女士病故。小赵发现系争房屋产权已登记在小葛一人名下,气愤难平。小赵认为,小葛和葛女士明知该套房屋的一半产权归他所有,而相互串通,故意通过买卖方式将房屋过户,这种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利益,故请求法院确认小葛与女士之间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并按照公证遗嘱分割该房屋。
小葛辩称,坚决不同意小赵的诉讼请求。其与葛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小赵并非赵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如小赵接收遗赠的房屋应当作出明确表示。因小赵未作出接收遗赠的表示,故对该房屋没有权利,且小赵也在经过5年后才提起诉讼,超过了时效。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赵先生去世后与葛女士共同约定系争房屋“葛女士百年后,产权证有双方侄子共同处理,已公证,各壹半”,应当推定原告已接受赵先生对其的遗赠。因此,在赵先生去世后,原告享有该系争房屋一半产权。葛女士将该系争房屋全部产权出售给被告时,对其中属原告所有的产权份额的处理当属无权处分,在未经原告追认的情况下,对于该部分产权份额的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被告明知该房屋产权的共有情况,仍受让该房屋,亦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因葛女士生前已将其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被告,故其所立的遗赠房屋产权的遗嘱当视为已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