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丧偶的张老汉,因儿女不在身边,于是雇了一个女保姆田某照料生活,两年前张老汉和田某登记结婚。为了防止日后财产纠纷,婚前两人达成了一个“死后互相不继承遗产”的协议,双方在协议上捺了手印。前不久老张因病去世了,老张的儿女从外地回来要继承老张的房产,让田某按与老张签订的协议退回房子,田某不肯,称协议剥夺了自己的继承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协议是无效的。请问,这个协议有效吗?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定的,是不可剥夺的。但是来信所说的夫或妻生存一方继承死亡妻或夫一方遗产的权利,不是因被他人剥夺而失去,而是通过生前夫妻之间的协议放弃的。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婚内婚前财产作出约定,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的约定也应包括对死后遗产处理的约定。因此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是有效的,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