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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必须知道的36条重要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6 ℃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

  2、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与第三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以及遗嘱没有处分的遗产。

  6、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8、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先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9、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0、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1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2、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1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15、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16、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17、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18、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19、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0、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1、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2、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3、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6、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7、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8、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9、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0、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3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2、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3、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4、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35、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6、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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