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老人有一处房产,已经在遗嘱中将此房产留给自己的其中一个子女,并且将遗嘱进行了公证,现在想问,如果老人过世后子女拿着此遗嘱及其他证件到房屋管理部门,能否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是否仍需要办理其他合法继承人放弃对房产继承的公证手续?
律师解答:
这个问题存在两种可能:(1)这位老人的房产是与其配偶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配偶去世以后,房产并没有由继承人进行分割。如果是这种情况,老人首先根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对于该房产享有一半的产权,另一半在其配偶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由老人和其儿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继承,那么老人对整套房子所办理的公证遗嘱则出现了无权处分而导致无效的部分,如果想使这部分证遗嘱不被其他继承而享有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推翻,最终实现,则需要其他因继承而享有的所有权份额的人表示放弃对自己享有份额的继承,然后再按照房屋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更名手续的办理。(2)如果老人的房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享有完全所有权的房产,由有公证遗嘱和其他房产管理要求的证件即可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