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各种奇葩证明引起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有发生,然而有些继承人即使证明了“我爸是我爸”,却仍旧无法继承遗产。最近来自上海的吴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儿。
据吴先生回忆,206年6月13日,他的父亲在上楼梯时由于意外摔倒导致头部摔伤,后因伤势过重,老人不幸去世,而且由于事出突然,老人一句遗嘱也没有留下。而在吴先生的父亲去世之前,他的母亲也早已去世。
由于父亲去世之前经营着一家公司,吴先生担心父亲生前可能会有外债,于是便开具了相关证明,到银行查询老人的存贷款情况,查询的结果是老人没有存款也没有欠款。然而今年五月份,吴先生在与朋友的闲谈时,忽然想起来老人可能还有股票账户,但具体情况却不得而知。
考虑到老父亲身体不好不会远走,吴先生决定去家门口的那家证券公司碰碰运气,结果却让吴先生大吃一惊。原来吴先生在证券公司不仅查询到了父亲的账户,而且里面竟然还有230万元左右的余额。
由于吴先生对父亲的账户名、密码都不掌握,证券公司便让其出具证明,证明两人之间父子关系,以及老人没有其他继承人。
吴先生为此跑了两个多月,2016年8月18日,上海市虹桥区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上载明了吴先生父亲在证券公司账户中的余额,同时载明“被继承人吴某、乔某某的遗产由其儿子吴先生继承”。
拿着千辛万苦办下来的公证书,吴先生又来到了证券公司,结果却发现父亲名下的这笔资产他仍具无法取出。原因在于吴先生再去证券公司查询时发现,账户中的余额和公证书上的居然不一样了,由于这一问题,证券公司便将吴先生父亲的账户冻结,并拒绝了吴先生将钱取出的要求。
沪律网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提示:我国公民继承遗产的范围包含有价证券,而股票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自然也可以由继承人对其进行继承。因此,只要继承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证券公司均应协助其完成遗产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由于吴先生提供的公证书已经可以证明其是遗产的唯一继承人,那么证券公司就应当积极配合其进行遗产继承,即使有人在老人去世后操作过账户交易,也并不影响吴先生的合法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