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死刑前,一死囚怀着内疚的心情,写信给姐姐,委托其将遗物转交给父母。可他的姐姐将遗物交给母亲几年后,父亲却以女儿擅自处分儿子遗产为由,将她告上法庭。1995年,王某因刑事犯罪被判死刑。在执行之前,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父母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于是,王某怀着内疚的心情,写信给姐姐并留下遗嘱:让她将自己的两枚金戒指和8000元存折转交给父母,以示弥补之意。不久,王某被执行死刑。其姐王芳按他的遗嘱,将8000元存折交给了母亲。在母亲的同意下,王芳又将其中一枚金戒指化成两枚小戒指,由父母各得一枚;另一枚戒指,则用自己的金项链交换。当中差价,由她在金店化戒指时垫付的添金费和加工费冲抵。当时,王芳父母的关系并不和睦,也不住在一起。不过,王芳说,她将弟弟的遗产转交给母亲后,父亲并没有异议。哪知几年后,父亲王平因肺结核要看病,就要求王芳返还那笔“属于自己的遗产”。
王芳表示,遗产早已全部交给母亲。于是,王平以女儿擅分遗产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王芳返还他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据悉,法院受理此案后,曾一度在法官中引起争议。一些法官认为,王某无配偶和子女,其遗产应由第一继承人的父母共同继承。作为遗产保管人的王芳,未征得父亲的同意,就将遗产交给母亲处理,要承担责任。她应该把部分遗产返还给其父王平。另一部分法官则认为,王芳仅为遗产的保管人,她将遗产及时交给母亲后,就应该认为其父母的继承行为已经完成。至于他们两人之间如何分割遗产,和王芳无关。据悉,法院最后认定王芳没有过错,驳回了王平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南京日报记者殷骏法官说案建邺区法院一位法官说,此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王芳应承担什么责任;二是王芳是否擅分了遗产。王某在死刑前写信给王芳,让她将遗产交给父母,但没有让她进行分割。因此,王芳只是一个遗产保管人,她的责任就是妥善保管遗产,并将遗产及时转交给有继承权的人,并没有分割遗产的责任。
王芳经母亲同意兑换戒指后,将所有遗产交给母亲,这是她交付所保管遗产的行为,并不是对遗产的分割。所以,无论王芳将遗产交给父母中的任何一人,均可视为其保管义务的结束。鉴于王芳确实已将其所保管的遗产全部交出,且不存在擅自分割遗产的行为,因此,王平要求女儿再次支付遗产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