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汉是一孤寡老人,拥有一处宅院,膝下无儿女照顾。邻居张良看上了这处宅院,找到李老汉打算买下,但李老汉说有生之年绝不出售祖宅,于是张良表示愿意负责李老汉的生养死葬,条件是李老汉故后将宅院赠给张良。双方达成一致,找来3个邻居做证人,按上述内容签订一份协议。自此之后,张良按照协议开始供养李老汉。
6年后,李老汉的远房侄子李田来北京看望李老汉,一来二去向李老汉表示想继承祖宅的意愿。李老汉认为将祖宅交给本姓子侄更为安心,于是立下一份遗嘱,表示自己故后将宅院赠给李田。不久,李老汉病故,后事由张良办理。安葬过后,李田拿出遗嘱,张良拿出遗赠扶养协议,双方都要占有李老汉的房产。为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李老汉所留遗嘱和他与张良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那么处理遗产时,应当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张良既然按照协议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就有权受遗赠李老汉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