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福州台江区上下杭一套即将拆迁的房子,这段时间,市民张先生和几个姑姑几乎变成仇人。
张先生说,爷爷有5个子女,他爸爸和4个姑姑。1997年,爷爷去世的第二年,父亲和4个姑姑签订了一份后者自动放弃继承权的协议。不久前,张先生居住的这套房子面临拆迁。由于房产证上还是爷爷的名字,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说,张先生要独得补偿,就得几个姑姑一起到拆迁办签放弃权益的协议。但这时,姑姑们提出要平分这套房子的补偿。
几个姑姑的代表二姑张女士表示,当初是看哥哥和侄子一家人没地方住,而几个姐妹又出嫁了,所以把房子暂时给他们住。之所以签订放弃继承权协议,是因为当时年轻,不懂这意味着什么。
张女士表示,她咨询过律师,儿女都具有相同的继承权,之前签订的放弃协议可以不算数。
律师表示,即便签订了放弃继承权的协议,也可以反悔,除非这份协议经过了公证,否则签订方可以单方面撕毁。“所以签订类似协议时,一定要去公证,这样才能提升协议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