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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取得与放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88 ℃

取得的客观依据,主要是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同时也辅之以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3、继承权的放弃

放弃继承权的效力:不再参加遗产分配。

继承权的放弃条件:

①须有放弃继承权的明确表示(如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则应视为接受继承);

②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③放弃行为不得影响其法定义务的履行,否则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被剥夺,是指继承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被依法剥夺了继承人享有继受被继承人合法的个人财产的法律资格。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权的丧失有以下法定事由: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11条规定: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杀人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其是否最终承担刑事责任,都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过失行为导致被继承人亡的,不丧失继承权。因实施正当防卫而致被继承人的死亡,因其行为不具有不法性,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被杀害的其他继承人应是继承法上规定的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各个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的动机是为了争夺遗产,该杀害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间接故意,更不能是过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有能力但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故意不尽扶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处于生存危难或者生活困境。继承人本身没有抚养、赡养能力和条件而无法尽扶养、赡养的义务,不构成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以各种行为方式对被继承人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伤害、折磨。

《继承法意见》第10条规定: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应当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的长短、手段恶劣程度、后果严重性和在社会负面影响度等多方面加以考量。《继承法意见》第13条规定: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以被继承人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予以毁灭。

《继承法意见》第14条规定: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可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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