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杨某有一子一女,其女叫杨某兰,其子叫杨某光,杨某兰在外地居住,杨某光在北京居住,杨某光多年前因车祸造成高位截瘫,常年卧病在床,一直由杨某光之妻照顾。杨某平时身体健康,一直独居。2012年12月5日,杨某因脑出血突然死亡,因其独居,直至两天后才被邻居发现,邻居通知其子女给老人处理后事。杨某兰从外地赶到北京与杨某之妻共同处理了父亲的丧事。杨某兰整理父亲的遗物时,无意发现父亲的亲笔遗嘱,表明儿子继承其居住的房产,女儿继承其银行的存款。杨某兰认为杨某光常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根本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继承大部分遗产,于是杨某兰偷改了父亲的遗嘱,将遗嘱改成房产,一半的银行存款由杨某兰继承,另一半银行存款由杨某光继承。在分割遗产时,杨某光之妻发现遗嘱有篡改迹象,随即向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报告了情况,杨某兰非常害怕,在派出所承认了自己篡改遗嘱的事实。杨某光和其妻认为:杨某兰偷改遗嘱,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遗产应由杨某光单独继承。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金尚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杨某兰篡改遗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杨某光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应该判决其丧失继承权,遗产应当由杨某光一人继承。
经过此次纷争,杨某兰与杨某光已断绝来往。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与他人和社会发生关系。处理各种关系必须遵从一定的规则,有章必循,有诺必践;否则,个人就失去立身之本,社会就失去运行之规。杨某兰因一念之差,不但惹上了官司,还丧失了亲情,希望此类事情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