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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继承法》评述及修改建议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98 ℃

现今,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生活条件发生巨大变化:首先,个人财产状况日益复杂,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的范围已大为扩张;其次,私有财产、私有经济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完善遗嘱继承制度和遗产处理制度已是众望所归;再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现有的家庭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继承法》自颁布以来,始终一成不变,这显然滞后于当今社会的需要,在调整继承法律关系时显得力不从心,潜存的弊端渐渐显现。基于以上分析,应对《继承法》作如下评述并提出相应修改建议:(一)对法定继承的评述及修改建议法定继承制度的设置总体上满足了继承法调整继承关系,维护家庭职能要求。但随着经济发展,家庭结构的变迁,法定继承的不足之处也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狭窄,导致无主财产增多;配偶的继承法律地位保护力度不够,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提升配偶法律地位的立法趋势等。1.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由于我国长期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狭窄导致无人继承的情况越来越多。现行《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了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建议将法定继承人范围适当扩大,增加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全体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利。2.法定继承顺序不合理我国现行《继承法》将子女、配偶、父母同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现实生活中导致遗产向旁系亲属扩散,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因此,根据目前的新情况,建议对法定继承顺序予以重新构建:将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三、第四顺序分别为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而配偶则不将其列入固定顺序,而让其与任一顺序的应召继承人共同继承。(二)对遗产范围的评述及修改建议《继承法》立法之初遗产基本上是生活用品的处置,如今随着公民私有财产范围扩大,且《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的颁布施行,现行法律所规定和认可的财产权利逐渐扩大。建议继承法修改时采取列举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遗产范围,明确规定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的可继承性。承认一切非专属性权利义务均为遗产。建立合理的死亡赔偿金继承制度,理顺继承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三)对遗嘱继承的评述及修改意见遗嘱继承在继承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继承法中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继承人处分私有财产的自由权,遗嘱的形式基本上符合了实际要求,但是过于简单化,同时缺乏对遗嘱内容的规定,操作性不强。1.公证遗嘱《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形式主要有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大于其他遗嘱形式的,但公证遗嘱程序复杂,可能会导致该公证遗嘱反映的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这样既违背了遗嘱人立遗嘱的本意,也违背了立法的本意。因此,建议将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放在同等的地位上,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遗嘱方式完全可以变更公证遗嘱,只要最终可以认定是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论其采用的是何种方式,都是有效的。2.关于遗嘱的形式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遗嘱人在危急情况发生时,完全可以通过手机、无线上网等手段将自己对财产的处分真实意思传达给远在千里之外的人。而现行《继承法》规定遗嘱的形式仅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立口头遗嘱,这种列举式的遗嘱形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建议参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遗嘱形式还包括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能够反映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由此,对于遗嘱继承,我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各种遗嘱应具有相同的效力,而不应赋予公证遗嘱最强效力;二是应承认打印的由本人亲笔签名的自书遗嘱;三是录音遗嘱应改为音像遗嘱,以涵盖录像、光盘以及其他电子读物载体的遗嘱;四是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的效力应予有条件承认。(四)对遗产处理制度的评述及修改意见我国的遗产执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指导了遗产管理,但并未确立体系性的规定,也缺乏相对完备的操作条款,仅有甚为粗糙的几个简单条款。建议更加细致明确地规定遗产管理制度,同时充分考虑到遗产分割时的具体问题,规划分割遗产的具体程序,引入特留份制度。特留份,是遗嘱人不得通过遗嘱处分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仅限于对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及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限制过于宽泛,对法定继承人缺乏保护力,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安定。建议创设特留份制度,将享有特留份的继承人限定在近亲属当中,在继承法中规定: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为特留份继承人预留出法律规定的份额,并不得为特留份设定负担。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对特留份所作的遗嘱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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