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我国《继承法》应该细化数字遗产继承规则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854 ℃

为了解决法律滞后的尴尬局面,我国《继承法》应当做出相应的细则规定,以形成一套系统、有效的数字遗产继承制度,能够更好的处理有个数字遗产继承案件。具体的继承措施:(一)修改网络服务协议,并建立网络遗产继承服务网站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涉及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上通过服务协议排除了对虚拟财产继承的权利。所以为了与《继承法》的修改相协调,应该修改网络服务协议,从而解决用户与网络营运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和力量的不对等的状况。同时,为了解决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在美国已经建立了一些为网民的数字财产专门提供继承服务而网站——“数字遗产守护者”,这对于我国妥善处理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应鼓励网络遗产继承服务网站的建立,以第三方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向数字财产使用者提供网络遗产继承协议、网络遗嘱、评估数字财产以及其他辅助性服务,以更完善的处置数字遗产继承。(二)严格继承人继承条件鉴于数字财产的不可分割性以及使用上的技术性,这决定了数字遗产难以像现实财产一样分割成若干份留由多个亲人分别继承。所以数字遗产的继承方式只能:是一个数字遗产以一个整体的形式继承给某一个特定的亲人或者多个继承者对同一数字遗产只能以共有的方式参与继承。更好的调整数字继承关系减少继承纠纷,如何确定继承人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行《继承法》中所规定的在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比较多,在法定继承中,有资格参与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最终的数字财产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立法事先设定的继承人确定标准实现数字遗产的规范性继承。(三)将网络遗嘱列为第六种法定遗嘱形式网络遗嘱,指的是储存于虚拟的网络环境中的,用户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制定的以确定其数字财产如何分配继承的遗嘱,目前,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遗嘱继承: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它们都有各自的法律形式与实质要件。既然数字遗产主要存在于网络空间,国家可以通过认可公民制定的网络遗嘱的法律效力,来实现数字财产的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在修改中,可以明确将网络遗嘱列为第六种法定遗嘱形式,并在立法中制定严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从而为数字遗产的继承提供制度保障。综上所述,数字财产存在着经济价值和非经济价值,具有继承价值。立法无疑是实现这一价值最有效和最权威的手段,法律应对数字遗产继承活动进行规制,承认数字遗产是可继承财产的法律地位。数字遗产得以继承不仅是必要而且也是可行的,将数字遗产纳入法定继承遗产也是必然的立法趋势。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