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年9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1民请字第21号关于沈玉根诉马以荣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和卷宗均以收悉。经研究认为,沈玉根与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十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分给沈玉根适当的遗产。根据沈戴氏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遗产,包括对已出典房屋的回赎权。至于是否允许回赎,应依照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沈玉根诉马以荣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 (1992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的沈玉根诉马以荣房屋典当一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意见不尽一致,请示你院。该案的主要案情是:原告沈玉根的叔祖父沈连桂(1968年死亡)、叔祖母戴凤英(1984年死亡)有座落兴化市昭阳镇玉带路75号瓦平房四小间和玉带路陶家巷6号瓦平房大小共六间。戴凤英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一九七0年被告马以荣原住房屋因国家建设拆迁,经韩正友等人介绍并见证,典进戴凤英的玉带路75号四小间房屋,典契载明:“玉带路86号(原门牌号)沈戴氏有破旧瓦房四小间现急要倒塌,重典于马以荣,计人民币五百元,不拿房租,不限年限,房屋由马以荣修建为两大间,一厨房与沈戴氏无关,修建费由马以荣负责,以后如沈戴氏收回房子,除掉交五百元房金外并付给马以荣全部修建费用以手续结算。”典契签订后,钱、房两清,马以荣即将房屋改建为三间,另有一天井,嗣后又增建了披屋和院墙、自来水等设施,居住使用至今。
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