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是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0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是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1986年4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5年11月10日沪民上字第9号《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朱秀珍要求继承张裕仁遗产一案,上海异型钢管厂与权利人失秀珍(包括何卓堂的子女)之间虽不是直接的权益之争,但该厂实际上占有这笔财产并拒绝发还。在这种情况下,朱秀珍等对该厂提起诉讼。法院将上海异型钢管厂列为被告人立案受理,与民诉法第81条的规定精神并无矛盾。目前我国民诉法特别程序中尚无确认继承权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缺乏法律依据。我们建议:在具体审理中,可以征得有关部门的协助,说服厂方将这笔财产发还给权利人。如该厂仍不同意发还,则可仍将上海异型钢管厂列为被告,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复。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