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完善对私人财产的法律保护,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对如何完善私人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还需要广泛探讨。我们认为在现阶段应采取如下措施:1、消除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的歧视,在全社会建立私人财产权的观念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私人财产是剥削社会的产物,保护私人财产就是保护私有制,就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否定;私营企业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和公有制的对立物,发展私营经济就是完善私有制,是对社会主义和公有制的否定,必然会削弱社会主义的基础,会使社会主义变色。所以,在理论上保护私人财产、发展私营经济的问题一直是一个禁区。受这种正统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和现实社会中都对私人财产和私营经济有着强烈的排斥歧视倾向。其结果是陷其入一种非良性的社会环境中。在这里,我们首先澄清对一些范畴的认识:一是资本。从一般属性看,资本是一种中性的、可以带来价值增值的生产要素,它本身并无政治上的含义,也不存在剥削性问题。二是私人财产权与私有制的区别。私人财产权和私有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项法律或宪法权利;后者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三是“私人财产的保护”和“私有化”。“私有化”是一个存量概念,是把原来属于公有的财产按照某种规则界定为私人所有的财富,而私人财产的保护是使私人财产合法化,它是一个流量问题,是对人们通过市场努力,或是参加直接创造财富的各种劳动,或是参加经营管理,或是通过风险投资实现的净利润等等形式获得财富的一种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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