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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最新《民法总则》规定:胎儿也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51 ℃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

      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相关知识: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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