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是一种与身份关系密切的财产权。根据民法原理,以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期待权和既得权,对于继承权而言,以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为界限,继承权被分为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前者是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实质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意味着将来参加到继承中的可能性,也被称作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后者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人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该权利是现实的权利,也被称作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通常意义上的继承权即指此权利。
对于所有权,我国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义,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属于物权的范畴,与债权构成财产权的两个分类。
继承权和所有权均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但它们之间存在的主要区别如下:第一,权利主体不同: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权人;继承权的主体为继承权人;第二,权利客体不同: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指物,而不包括债权;继承权的客体主要包括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等;第三,权利内容不同: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继承权的内容包括继承权的接受、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等权利,一般情况下不包括最为重要的处分权利,即共同继承人在未分割遗产前一般不得处分遗产。